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8〕15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发〔1998〕154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本文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自2016年9月18日起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2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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