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2 10:59:38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1998〕33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内地税函〔1998〕332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附件中第一条自2011年10月25日起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5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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