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2-7-10 04:45:49

税政月览 | 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及征期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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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申报期限至7月29日
以下新政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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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下载7月新政全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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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政策要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印花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发布《继续执行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废止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和《失效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政策要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公告》明确了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形、关于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关于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以及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政策要点
《公告》共两部分八条规定,对以下征管和纳税服务事项予以明确:一是明确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包括对印花税据实申报的要求,特殊情况下申报操作的方式,纳税期限确定的原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代理人扣缴印花税以及其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的要求,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办理方式,优化印花税纳税服务的要求;二是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明确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事项办理程序等。《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政策要点
符合条件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符合21号公告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等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同时,对《退(抵)税申请表》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政策要点
自2022年6月21日起,江苏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2〕70号
政策要点
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58号)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2、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设区市市区、县(市),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2022年已实施的税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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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2022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2022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202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2022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2022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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