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2 10:59:07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8〕220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是否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是否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8〕220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地税字198号),本文自2007年7月8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是否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的通知》(国税发2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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