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2 10:58:34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1999〕1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
内地税函〔1999〕1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函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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