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9〕3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内地税发〔1999〕34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地税字198号),本文自2007年7月8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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