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2 10:56:39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1999〕24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函〔1999〕24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78号)转发给你们,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从10月1日起,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1999〕24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