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2-7-8 15:32:39

穗人社函〔2022〕221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穗人社函〔2022〕221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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