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2 10:54:38

[91]浙税三65号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91]浙税三65号
【发布文号】 [91]浙税三65号
【发文日期】 1991-09-21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税务局〔不发宁波〕,省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91]国税函发1187号文件精神,对订货会所签订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二、对各地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比照上述规定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即时完税。

三、对在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并相应建立必要的纳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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