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2 10:53:53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0〕1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在过渡期间储蓄存款利息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在过渡期间储蓄存款利息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函〔2000〕1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在过渡期间储蓄存款利息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67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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