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2000〕9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发〔2000〕9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49号)转发给你们,对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的支出费用标准,我区统一规定按其分成收入的30%确定,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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