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2 10:50:5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1〕5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1〕5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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