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企业办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操作指南(缴费人)
一、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特困行业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65号)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42号)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二、适用范围
(一)企业范围:
1、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的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
2、缓缴扩围的17个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所属困难企业。
3、受疫情严重影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申请条件
1、17个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的申请条件
申请缓缴前连续缴纳三项社保费超过六个月的企业(单位),以及申请缓缴前成立不足六个月、没有欠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生产经营困难企业:
(1)企业(单位)亏损,申请当月企业银行存款不足以按参保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职工工资的;
(2)申请缓缴企业(单位)承诺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三项社保费的。
2、受疫影响严重地区的认定条件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并实施全域静态管理的旗县(市、区),可以认定为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一个区符合认定条件的,相邻区可一并参照执行。
(三)险种范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两部分,本次缓缴政策适用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个人应缴纳部分不适用缓缴政策,缓缴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避免逾期产生滞纳金。
(四)灵活就业人员缓缴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年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实施期限
(一)一般期限
1、原5个特困行业和扩围后17个困难行业的困难企业实施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12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2023年4月。
2、受疫情严重影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均为2022年5月—12月。
(二)期限选择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在上述缓缴期间,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新开办符合条件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五个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四、办理流程
(一)缓缴申请
1.依申请。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可通过内蒙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网上服务大厅(http://nmgrs.12333k.cn:8083/comcalogin/#/comcalogin)和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提交缓缴申请。具体申请流程以人社部门要求为准。
2.认定主体。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合企业在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和系统信息,认定企业缓缴资格。
3.告知承诺制。现有信息无法满足认定缓缴资格需要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在内蒙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网上服务大厅下载并填报《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自承诺当月起享受缓缴政策;经核查企业不符合缓缴资格的,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未按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缓缴流程
1.企业按月正常申报。经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和审核同意缓缴的企业,应按月正常申报(包括缓缴部分)。
2.企业缓缴单位部分。企业每月应通过社会保险费单位客户端或税务大厅正常申报缴费,对于同一笔征集(核定)信息中包含缓缴部分的,系统予以提示,并允许针对缓缴部分单独开票、分拆缴款。缓缴企业应及时缴纳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避免逾期产生滞纳金。
(三)补缴费款
1.一般规定
(1)5个特困行业和17个困难行业的困难企业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于2023年1月31日前补缴到位。逾期不补缴的,从2023年2月1日起计算加收滞纳金。
(2)5个特困行业和17个困难行业的困难企业缓缴的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应于2023年5月31日前补缴到位。逾期不补缴的,从2023年6月1日起计算加收滞纳金。
(3)受疫情严重影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应于2023年1月31日前补缴到位。逾期不补缴的,从2023年2月1日起计算加收滞纳金。
2.提前补缴。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
3.补缴提醒。缓缴期满前后,税务部门应及时通过多种途径提醒企业补缴。
(四)待遇处理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待遇处理。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待遇处理。缓缴期限内,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
3.工伤保险费待遇处理。缓缴期限内,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附件:缓缴业务操作手册样例参考(缴费人端)
缓缴业务操作手册样例参考(缴费人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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