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甘青两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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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甘肃省税务局联合发布的《甘青两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开始施行,实现了两省区域内税务行政处罚标准统一,为兰西城市群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推动税务区域法治化建设迈上了新台阶。
《裁量基准》在广泛征求基层税务机关建议,听取公众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两省税务部门结合税务机关权责清单中的行政处罚事项,对区域内税务各项处罚权进行梳理研究,在《裁量基准》中对违反税务登记、账簿凭证、发票及票证、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检查、纳税担保、协税义务等8类52项税收违法事项的处罚标准予以规范。在处罚标准设置上,以违法类型、行为、依据、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划分裁量基准,并将违法行为划分为轻微、较轻、一般、严重的四个裁量阶次,每档适用不同的处罚幅度,对于一些轻微和一般的违法行为,在降低了罚款额度的同时,对特定事项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适用“首违不罚”或“不予处罚”,在严格执法中给予市场主体以最大容错、纠错,体现税务执法温度。
《裁量基准》通过进一步压缩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空间,扩大裁量权参考级次,坚持一个尺度、一个标准平等对待纳税主体,实现两省纳税人、缴费人同类案件“同一把尺子”裁量,区域税务执法标准更加统一。同时有效防范税务执法领域随意执法、任意执法、一刀切执法的问题,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更加透明,纳税人、缴费人违法责任和法律后果更加清晰,使纳税人、缴费人以可预见的处罚结果来自觉提升税法遵从意识,自觉依法纳税,积极维护国家税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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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税务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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