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文对照】是时候要改革转让定价基准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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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TAXNOTES
日期:2022年6月22日
作者:MICHAEL C. DURST
翻译:思迈特财税国际税收服务团队
内容速览
Michael C.Durst是位于英国Brighton的国际税务与发展中心(ICTD)的高级研究员,也是位于伦敦的国际律师项目的高级顾问。他是华盛顿的税务律师和税务评论员,曾在多所法学院任教,并于1994年至1997年曾指导过IRS的预约定价安排项目。他很感谢Joseph Andrus、Reuven Avi-Yonah、John Bush、Andrew Hughes、Sol Picciotto和Scott Wilkie的慷慨和有益的评论。
在本文中,Durst考察了交易净利润法(TNMM)和可比利润法(CPM)下纳税人利润率的转让定价基准分析是如何损害国际税收征管的。
文章的任何不足之处完全由作者负责,文章中陈述的任何观点仅代表作者。常用转让定价方法的失灵一直是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问题的核心,这推动了OECD及其包容性框架正在进行的税收改革努力。然而,待定的支柱一和支柱二提案对OECD转让定价指南的影响甚微。
本文探讨了一类被广泛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即OECD转让定价指南中交易净利润法(TNMM)以及美国转让定价规则中类似的可比利润法(CPM)下纳税人利润率的基准分析对国际税收征管造成的损害。除非OECD和包容性框架尽快采取纠正措施,否则即使在支柱一和支柱二实施之后,这些转让定价方法的缺陷元素也将损害经济发展处于不同水平辖区公司税的征管。
本文试图解释由基准分析方法引起的问题,并建议现在就可以采取的相对简单的、路径依赖措施,以提高基准分析的有效性。特别是,本文:
1、描述了基准分析方法中难以解决的缺陷,尤其是宽泛的“独立交易区间”问题,多年来一直在促进BEPS却威胁即使在支柱一和支柱二实施之后也会这样做;
2、根据Andrew Hughes最近进行并在Tax Notes发表的研究,提供了非常宽泛的独立交易区间的证据;和
3、建议修改基准分析方法,使其与独立交易原则和当前实践的总体框架保持一致,但将确定更加确定性所得的独立交易水平。
一、基准分析、BEPS和GLoBE所得
近几十年来,转让定价规则的缺陷一直是GLoBE BEPS蓬勃发展的核心。这些安排通常建立在将MNE的国内子公司(例如制造或服务提供商子公司)视为有限风险实体的基础上,作为其承担有限营业风险的回报,该实体只能获得较低常规水平的所得。3为实现这一目标,有限风险实体的大部分所得在一年内以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可扣除款项的形式支付给了外国子公司。有限风险子公司的剩余所得通常很低。
在现有转让定价实践中,公司及其顾问应该通过基于可比对象的基准分析来测试留在子公司的所得是否足够。转让定价专家试图从公开可用的财务数据库中搜寻来自独立公司的财务信息,这些公司的运营据称与被测试的有限风险子公司的运营相似。理想情况下,从数据库中选择的可比对象应与被测试方在同一地理区域内运营。收集可比数据后,通常基于可比对象观察到的所得水平的四分位区间(从第25个百分位到第75个百分位的结果区间),确定被测试方可接受所得结果的独立交易区间。
这种对被测试方的独立交易所得进行基准分析的简单方法很少能(如果有的话)为税务检查员提供有用信息。问题是,即使在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在公开可用的财务数据库中,也很难找到几家在功能上与被测试方看似相似的公司。在实践中,转让定价基准分析实际上总是依赖于太少的数据点来支持独立交易区间的统计可靠确定。不同公司的财务数据(即使是在同一行业运营)的统计趋同程度也相对较低,这一趋势加剧了这一问题。自从目前基准分析实践开始以来,可用数据集规模较小的结果,以及相对不收敛的财务数据,通常使独立交易区间太宽泛,在税收执法中没有多大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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