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税务热点问答精选(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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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为员工提供的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问:甲酒店免费为员工提供三餐和住宿服务,早、中、晚三餐均有员工餐,也有员工宿舍,员工如果放弃甲酒店提供的免费三餐和住宿服务,甲酒店不予补偿。请问:甲酒店为员工提供的餐饮和住宿服务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甲酒店为员工提供的免费餐饮和住宿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被排除在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不征收增值税。
2.境外企业将专利技术使用权转让给境内企业使用,是否缴纳增值税?
问:甲汽车厂与德国汽车公司签订《转让专利技术使用权协议》,约定甲汽车厂使用德国汽车公司的专利生产汽车,并按每月小汽车销售额的30%向德国汽车公司支付专利技术使用费。2020年5月按照销售额的30%计算应支付的专利技术使用费为800万元。请问:德国汽车公司取得的该笔专利技术使用费是否负有我国增值税纳税义务?
答:将专利技术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属于销售无形资产的行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德国汽车公司销售无形资产的购买方在我国境内,应界定为在我国境内销售无形资产,负有我国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果其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应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并且购买者扣缴的增值税,取得税务机关的完税凭证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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