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路上听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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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路上听国际税收
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深入发展和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使得资本、技术和人才等生产要素的跨境流动日趋频繁,跨国公司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税收国际化问题日益凸显。第一,生产要素的跨境流动使得税基突破主权国家的边限,导致税源的国际化;第二,跨国公司利用全球一体化的经营策略,把税基移至低税或无税国家和地区,实现整体税负最小化,使得主权国家防范避税的任务日益加重;第三,主权国家对跨境税源行使有利于本国利益的税收管辖权,争夺税源日趋激烈,加强税收征管国际化的需求更加强烈。
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实施对外开放战略以来与世界经济日益融合。一方面,外国的资本、先进技术和一流人才大举进入中国,中国吸引外资规模位居世界前列:另一方面“走出去”步伐不断提速,境内居民企业赴境外投资经营的数量和规模日益增加。伴随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升,中国应对税收国际化问题的挑战越来越大。加之,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缺乏国际税收管理的经验和人才使得应对税收国际化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提出:要按照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要求,在加强国内税收管理的同时,大力推进国际税收管理和反避税工作,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跨境纳税人合法权益。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如何对非居民企业履行好税收管辖权。
中国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与管理的研究,伴随对外开放的进程日益深入。对外开放初期,适应国家鼓励利用外资的需要,对非居民企业实行比内资企业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加之来源于非居民企业的税源规模较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处于政策不规范、管理松散的状态。2008年开始生效的企业所得税,首次把纳税人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其中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区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末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贵州省税务局、贵阳市税务局、经开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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