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3〕3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租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租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内地税字〔2003〕3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工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租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1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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