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外[1999]第16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外第16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外第160号
全文有效
1999年3月24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第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由外国跨国公司总部授权其负责某地区业务并取得总授权书且实行独立核算的投资性公司。
二、对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免征地方所得税问题,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外第2号)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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