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2:11:37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4〕16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4〕16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国税函80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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