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2:11:27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4〕17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4〕17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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