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2:11:17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2004〕56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4〕5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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