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2:10:44

内蒙古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5〕4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内蒙古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5〕4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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