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举揭发奖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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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检举人张某收到税务机关下达的《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通知书9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1000余元的检举奖金,张某因个人原因无法亲自到场领取,当即咨询了负责检举工作的税务人员以下问题:“我自己去不太方便,你代我领了可以吗?之后微信转给我就行。”那么问题来了,检举奖金是否可以让税务人员代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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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领取检举奖金?
A: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实名检举人给予相应奖励。《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Q
那么检举奖金可否代领呢?
A:
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检举人或者联名检举的第一署名人不能亲自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行领取;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委托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办理领取奖金手续。检举人是单位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领取奖金,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由此可见,检举奖金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Q
委托他人代领检举奖金时,对代领人身份是否有要求?
A:
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仅规定了检举奖金可以委托他人代行领取,以及代领人需要持有的相关证件,但并未对代领人的身份提出要求,未列举什么情形下不可以作为代领人。
Q
税务人员作为代领人是否适宜?
A: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检举奖金,检举奖金由负责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支付。检举奖金属于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给予对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物质或精神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这一行政行为中,行政主体为税务机关,行政相对人为实名检举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检举工作的税务人员属于税务机关这一行政主体内部工作人员,如果再受行政相对人委托代领奖金,无法保证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双方的独立性。
此外,《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八)款规定,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不予奖励。如果税务人员成为检举人员的受托人,代行领取奖金,双方关系不独立,容易让人产生以下合理怀疑:检举人员获取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是否来自于该税务人员,如果来自于该税务人员,则不应该领取奖金。
因此,税务人员不宜作为代领人领取检举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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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税务
供稿:第二稽查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http://file.tax100.com/o/202206/22/591_1655848206539.gif?width=900&size=482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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