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安徽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税费政策清单(2022版,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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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安徽经济社会发展
全面绿色转型税费政策清单(2022版)
四、支持绿色建设
(十二)发展节能低碳建筑
61.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62.对节能环保涂料(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63.对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超过1.5%的,各地可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在现行预征率基础上下调0.2个百分点。
(十三)推进基础设施绿色升级
64.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65.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66.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持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利发电。
(十四)加快公共交通建设
67.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68.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9.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70.对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1.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五、支持绿色生态
(十五)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72.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资源税。
73.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74.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40%资源税。
75.纳税人开采尾矿,减征50%资源税。
76.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77.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78.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79.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80.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
81.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82.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83.对勘查、开采、使用、占用矿产资源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收取矿业权出让收益和矿业权占用费。
84.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扩大招拍挂出让比例,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纳入预算管理。
(十六)保护耕地
85.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86.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
87.对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降低20%征收耕地占用税。
88.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89.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90.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十七)鼓励生态保护和修复
9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92.纳税人提供植物保护服务免征增值税。
93.对林区的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比照公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4.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5.企业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96.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97.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98.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99.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00.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征收排污权出让收入,包括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收取的排污权使用费和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促进全面绿色转型#
来源:资源和环境税处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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