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2:10:13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5〕15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5〕152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4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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