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安徽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税费政策清单(2022版,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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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绿色转型税费政策清单
(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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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持绿色消费
(七)积极引导低碳出行
34.对机动车辆按气缸排量和用途分类征收车船税。
35.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36.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37.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38.自2022年1月1日起,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的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
39.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40.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汽车、有轨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41.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八)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42.对收购烟叶的单位征收烟叶税。
43.对汽车、摩托车、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消耗资源、影响生态环境的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44.对生产、委托加工卷烟、雪茄烟、烟丝等应税消费品的征收消费税。
45.对鞭炮焰火征收消费税。
三、支持绿色流通
(九)建立绿色贸易体系
46.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7.企业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48.落实国家降低和取消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十)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49.对综合利用共、伴生矿产资源、废渣、废水(液)、废气、再生资源、农林剩余物等生产产品销售,或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一定比例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或免征增值税政策。
50.对符合条件的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51.自 2013 年 1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52.对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以及使用环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以减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十一)促进污水垃圾处理利用
53.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以及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54.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55.对利用垃圾及其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电力、热力销售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56.纳税人从事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可以选择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政策。
57.纳税人从事污水处理项目生产再生水,可以选择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政策。
58.纳税人从事污水处理劳务,可以选择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政策。
59.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60.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未完待续
来源:资源和环境税处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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