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 内地税发〔2006〕1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内地税发〔2006〕1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邮政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局,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0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我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邮政信函方式寄递工作的试点地区确定为呼和浩特市和赤峰市。上述两局要结合本地区个人所得税征管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总局通知精神,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同时及时总结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并上报自治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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