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6〕25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25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学习总局通知精神,确保国家加强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落到实处。
二、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由各盟市地税局根据实际情况在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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