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2:07: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6〕34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6〕341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附件中第二条(二)中“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11年10月25日起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4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总局通知精神,与房管部门和公证机关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税收管理,确保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6〕34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