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7〕156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7〕15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学习总局通知精神,从本地区个人所得税征管实际出发,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加强对取得的拍卖收入的个人和古玩市场以从事古玩经营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二、除拍卖外,对个人转让各种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古玩市场以从事古玩经营为主的个体工商户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各地对古玩市场税收征管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要组织专门人员,安排专门时间,开展加强对古玩市场税收征管的深入专项调研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思路办法,提出并制定加强古玩市场税收征管的工作意见。
四、要切实组织开展针对古玩市场的专项税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管户,讲法律,讲政策,督促商户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对于个别拒不办理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各地要借鉴以往对零散业户税收征管的成功经验,抽调得力人员,深入到基层税务所和商户中,切实摸清和掌握各类古玩市场的基本情况,逐户排查,在此基础上,尽量了解掌握商户进货、发货、售货和盘货等经营情况,做好对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定额。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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