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7〕34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内地税字〔2007〕34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国税函9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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