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2:04:17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8〕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8〕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国税函1248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认真学习总局通知精神,提高对做好自行纳税申报保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总结2006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自行纳税申报保密管理制度,明确保密管理责任,规范工作流程和交接手续,强化责任意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顺利进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四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8〕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