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8〕15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内地税字〔2008〕155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赤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5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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