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2:02:02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8〕14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内国税所函〔2008〕14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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