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2:01:5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8〕31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8〕31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8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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