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2:00:17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呼地税字〔2011〕51号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呼地税字〔2011〕51号
各征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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