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部门停止受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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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9号)的要求,从即日起,税务部门停止受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由企业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2年6月17日
来源:沈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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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本文不作为政策执行的依据!纳税人具体执行前,请详细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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