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2-6-18 04:40:18

服务安徽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税费政策清单(2022版,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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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安徽经济社会发展
全面绿色转型税费政策清单
(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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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绿色生产

(一)推进工业绿色升级
1.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3.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5.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
6.节能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
7.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8.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9.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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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快农业绿色发展
10.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11.对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12.对化肥征收增值税。
13.对符合规划布点的秸秆电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4.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15.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
16.对企业从事农作物种植和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7.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8.对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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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鼓励绿色低碳技术研发
19.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对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0.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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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绿色创新成果加快转化
22.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3.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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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积极发展非化石能源
24.对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5.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
26.对水电站除发电厂房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 生产、办公生活用地以外,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7.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农网还贷资金。
28.征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开发利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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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壮大绿色环保产业
29.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30.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31.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2.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33.对洒水车、清洗车、垃圾车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环卫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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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待续

来源:资源和环境税处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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