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2-6-17 19:45:41

关注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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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2022年第14号,2022年第4号、2022年第17号、2022年第19号、2022年第21号、2022年第11号公告。今天小编带你了解增值税留抵税额方面的相关内容,还有案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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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符合条件的
小微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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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公司从事多项业务,该如何确定是否属于14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答: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300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3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400万元。该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0%[=(300+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5月申请留抵退税时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03
我们公司符合留抵退税享受条件,该如何确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
答:14号公告、21号公告规定的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举例说明:某微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在4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04
请问公司该如何确定能够申请退还多少增量留抵税额?
答:14号公告、21号公告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5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6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05
经营多家不同类型企业,请问分别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
答:按照14号公告、17号公告和19号公告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如下:
序号
企业类型
退税政策
申请时间
1
小微企业
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
2
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微型企业: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
3
小型企业: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
4
制造业等行业
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
5
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中型企业: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
6
大型企业: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
7
批发零售业等行业
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 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06
企业符合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该准备什么材料用于申请退税?
答:纳税人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提交仅需要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
07
企业想申请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的,需要提交什么资料?在哪里提交?缴回的留抵退税款,能否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答: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可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可继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举例说明:举例说明: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后,陆续获得留抵退税100万元。因纳税人想要选择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于2022年4月23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款,4月25日,留抵退税款100万元已全部缴回入库。该纳税人在5月10日办理2022年4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100万元”,将已缴回的100万元留抵退税款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用于当期或以后期间继续抵扣。
08
14号公告规定的一次性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是否只能申请一次?
答:14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上述规定中的一次性全部缴回,是指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缴回相关退税款的次数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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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朝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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