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税传〔1993〕27号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内税传〔1993〕27号
各明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船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5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有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了保证明年新税制在我区的顺利实施,规范增值税的管理,请各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明传电报通知要求,组织人力抓紧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务于今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完成。
二、关于企业申请办理纳税人认定手续的问题,除企业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之外,主管税务机关还要求企业提供哪些有关证件、资料、区局不作统一要求,由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自定。
三、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的印制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的制做,请各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明传电报所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表式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印模的要求自行印制和制做。
四、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续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明传电报第九条规定办理,暂不发“卡”和“编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登记号”栏使用现行《税务登记证》上的编号即可。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199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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