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税一字〔1994〕80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内税一字〔1994〕8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52号《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和072号《关于商业企业明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和有关部门反映,增值税企业总机构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其分支机构可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办法,哪类企业可以比照执行经研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52号和072号通知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了便于部门(如新华书店、石油公司)增值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的统一核算,简便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同时考虑到上述增值税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提供销项和进项税额,我们意见,对部门的增值税企业;凡总机构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原则上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具体认定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60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办理。
二、凡执行《商品流通会计制度》的增值税企业,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均可按照《商业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不执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不得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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