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2-6-16 03:45:10

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发生重大变化,具体请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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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从两个方面优化便捷了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一)根据海关等部门管理要求的变化实际,不再要求企业将出口货物装货单作为备案单证管理。
(二)将企业委托报关出口货物必备的委托报关协议、发票等单据,作为备案单证管理,支持出口企业根据自身实际,灵活选择数字化、影像化或纸质化方式留存保管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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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单证需要留存以备核查呢?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4.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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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以上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如果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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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连云港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编发:连云港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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