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1:50:32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税外字〔1994〕25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交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交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税外字〔1994〕25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4月28日国税发114号《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交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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