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1:50:11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税一字〔1994〕268号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内税一字〔1994〕26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对新华书店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财务核算形式不同,会计处理中价税是否分离,如何分离不明确,基层税务部门秀难掌握,要求区局给予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新化书店、外文书店库存商品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库品商口帐衣可以进行价税分离,其中税额部分在“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下增设“进项税”反映。
二、对以零售价进行核算的商业零售企业,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1994年1月1日以后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在总账科目价税分离,二、三级帐户可不作分离。不得计提期初已征税款,待1994年6月30日前收到普通发票时,经税务局审核后补计期初已征税款;对1994年新发生的估价入帐的货物,其进项税额必须在收到专用发票后,凭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准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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