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税一字〔1994〕267号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内税一字〔1994〕26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区凡在1994年1月1日以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税人的,均从批准次月起改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办法和征税规定执行;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按批准之月的期末数计算。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199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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