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税传发〔1994〕21号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内税传发〔1994〕2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58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税务所外,还应包括征收机关的局、分局。
二、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执行期限截止今年九月底。限期内企业应健全会计核算。到期达不到要求的,从十月一日起,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三、对小规模企业小额零星销售的尺度,区局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地自行掌握。
四、各征收局、分局、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加强管理,确保代开发票应缴增值税款必须足额入库。
五、小规模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号码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的十五位编码,各局在实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做好税务登记证副本更换号码工作,以便代开工作顺利进行。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199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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