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税传发〔1994〕56号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初期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初期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工作的通知内税传发〔1994〕5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8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动用期初存货,凡已征税款转进项税额50万元以下的仍按区局原规定由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超过50万元的,逐级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数额,各地区应按区局内税传发41号文件的规定上报。对执行本通知规定调减的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数,及已批准期初进项税额的抵扣数额,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务于八月二十五日前,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三、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区局原规定各答复与此不相符合的,停止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199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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