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2-6-15 01:10:14

纳税信用评价--热点问题归纳

1.问:破产重整企业是否可以修复信用评价?
答: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如能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其破产重整前发生的相关失信行为,可按照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信用评价修复。

2.问:对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怎样申请复评?
答: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3.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否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答:以2020年11月1日为限,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作为独立核算企业的一个部门,之前未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此后,也就是2020年11月1日之后,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4.问: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的纳税人,有哪些通知、提醒方式?
答: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是指,纳税信用评价年度之中,纳税人的信用评价指标出现扣分且将影响评价级别下降的情形。税务机关按月采集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时,发现纳税人出现上述情形的,可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并视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服务和管理措施,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

5.问:若符合“首违不罚”情况,相关行为是否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答: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6.问:如已经完成纳税信用修复,能否申请调整此前适用的管理措施?
答: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7.问:如何得知某企业是否为严重失信纳税人?
答:税务机关会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信息,或者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税务总局归集各地税务机关确定的失信主体信息,并提供至“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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