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1:47:44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1994〕6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被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被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4〕67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税务局曾以人税传发21号传真电报规定,由税务所(包括征收机关的局、分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为9月底止。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同时又不影响小规模企业的销售,经我局研究决定,对我区小规模企业由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延期至1994年底。同时请各地做好小规模企业建帐建制工作,促进小规模企业尽快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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